哪些公证事项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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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事项主要分三种类型。
    第一类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需要行为人本人亲自做出意思表示,如遗嘱、委托、声明、保证、赠与;
    比如遗嘱公证,就是公证处根据立遗嘱人真实、合法的意思表示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证明。
    第二类是与人身有密切关系,需要见到本人才能确认的事实,如生存状况、身份证、证明相片与本人同一的公证;
    第三类是涉及人身关系的重要变更或者财产的无偿转让,需要准确了解各参与方的真实意图,如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认领亲子、赠与合同。
    为什么上述这三类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因为这些事项都与公民人身有着密切的关系,同时也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相对人及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公证,或者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
    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可以委托的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公证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直接在我驻该国使(领)馆申办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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