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在担保法中的效力

法律援助

    一、公证在担保法中的效力
    (一)公证文书本身具有的效力
    1、具有使担保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
    在担保合同中,担保法律行为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了其构成要素后所从事的担保法律行为依法予以证明的活动。这类公证项目主要包括对借款合同、抵押贷款合同、担保借款合同等、公证是某些法律行为生效的必要条件,依照国家的法律、法令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经过公证证明才能生效。因此履行公证手续无疑成为这些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之一,否则,这些行为就没有法律上的效力。
    2、具有证据效力
    在民事与经济活动中,公证机关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公证对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而出具的公证文书即具有证据效力。所谓证据效力是指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在诉讼及仲裁程序中具有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的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该公证文书是特殊的书证,法院不但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仲裁机构也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它具有为其他证据所不及的法律效力,若有相反证据推翻公证文书的,则必须具有“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证据,才可以否定公证文书的效力。
    (二)担保合同还具有对抗第三人以及不可撤销的效力
    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是指“不论抵押物转移到谁手中,只要债务履行期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抵押权人都可以就该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同时还有优于未登记抵押的抵押权人受偿的权利。”我国《担保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和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该条表明,在签订财产抵押合同时,如当事人想取得抵押物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就必须经公证部门办理抵押合同的登记,如有第三人想主张该抵押物的权利,在公证处办理登记的该当事人就具有对第三人的权利。当事人对抵押物的登记,既可采取电子网络登记的方式,也可以到公证处办理抵押登记。
    二、公证在担保法中的作用
    担保活动随着我国同世界各国的经济往来、民间交流日益增多而增多。国家公证机关根据担保合同的当事人申请,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对其签订的合同的行为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使其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合同经过公证后,可以有效地制止和揭露签订合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合同纪律,同时,又能够促使当事人以严肃认真的态度积极履行合同,以减少或避免合同纠纷,提高履约率,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正确处理合同纠纷起着积极的法律保障的作用。
    1、为规范当事人交易安全提供法律保障
    第一,公证为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抵押物及担保金额情况的真实与合法性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公证机关通过对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第三方的资格、资产的真实性、资金来源、担保能力等进行审查,在查验核实的关证明材料的基地上,证明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可以有效地避免欺诈、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担保合同的有效性。
    第二,公证为担保合同内容的真实与合法性提供法律上的保障。除了对合同三方的资格、资信审查外,公证机关还要对担保合同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条款是否齐全,权利与义务是否明确,各种手续是否完备等进行全面审查。对于违反我国法律、内容显失公平、损害一方权益的或规避中国法律适用的公证事项,公证机关有权予以纠正或拒绝公证;对于意思表示不清,影响担保合同履行的条款,能帮助当事人及时加以修改和完善,使合同三方的权益切实得到保障。
    第三,公证为担保合同的履行提供法律上的保障。经公证机关的合面审核,使合同三方当事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应负的法律责任,增强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责任感,使但保合同得到顺利履行。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为此做了不同的规定,其中之一就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承但连带责任。实践证明,担保合同经公证机关证明后,大大提高了当事人自觉履行合同责任心,从而也有效地保障了合同三方当事人的权益。
    2、公证是预防和减少担保合同纠纷的有效手段
    担保合同公证中,审查是公证员最重要的工作,首先审查要审核合同主体三方的资格、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合同的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债务是否真实、合法以及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权利与义务是否明确等,公证机关通过审查可以帮助完善合同条款,使合同规范化、法律化。其次公证机关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还要对担保人的资信、诚信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以进一步堵塞合同的漏洞,消除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纠纷的隐患。合同三方当事人因利害关系及其它因素的影响,有可能隐瞒事实真相,甚至捏造事实,公证员如果审查不严,必然会造成担保合同日后的纠纷,公证员通过详细审查,去伪存真,就可以有效地防止各种违法行为发生,达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目的。因此,公证是一种预防性的法律制度,能够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减少甚至杜绝各种纠纷的发生。
    3、担保合同公证文书是诉讼、仲裁的重要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根据这一规定担保合同经过公证后,即赋予了它更强的证据效力,它作为一种特殊的证明文书,其效力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承认和接受作为认定事实、诉讼和仲裁的依据,如果一旦发生纠纷,诉诸人民法院时,经过公证的担保合同作为一种特殊证据,如无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公证时,人民法院可以真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种作用是其它任何书证所不具备的。
    三、结论
    综上所述,担保合同经过公证后是预防和减少担保合同纠纷的有效手段;是诉讼、仲裁的重要依据,并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的效力以及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以上是对公证在担保法中的效力等问题的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比较高,之后发生纠纷时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大部分担保合同都会公证。如果您或者家人、亲友的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