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债权文书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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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当事人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涉及第三人担保的债权文书,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反担保人,下同)承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担保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2、申请强制执行证书:
    (1)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2)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
    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相关法律规定
    《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九条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执行证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在申请执行标的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可以应债权人的要求列入申请执行标的。
    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法律咨询网的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