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公安机关报案不予立案,可以就此事提起行政诉讼吗
法律援助一、向公安机关报案不予立案,可以就此事提起行政诉讼吗
向公安机关报案不予立案,不可以就此事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对于刑事报案不予立案,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授权而实施的刑事司法行为,不是针对报案者人身权、财产权做出处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若起诉至法院,法院将会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二、向公安机关报案而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权利救济途径
向公安机关报案而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权利救济途径主要有:
第一,可以向公安机关提起复议、复核。
第二,可以向检察院提起申诉。
第三,在特定情况下,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2)行政指导行为;
(3)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53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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