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妨碍行政诉讼进行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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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机关妨碍行政诉讼进行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行政机关妨碍行政诉讼进行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妨碍行政诉讼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如果还构成犯罪的,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法院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2、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
    3、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4、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5、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6、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法院工作秩序的;
    7、对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二、对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可采取什么强制措施
    (1)训诫,以口头形式批评教育妨害行政诉讼的人;
    (2)责令具结悔过,命令行政诉讼的人写悔过书,使其认识错误,不再重犯;
    (3)罚款,强制妨碍行政诉讼的人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量的货币,最多不超过1000元;
    (4)拘留,暂时限制妨碍行政诉讼的人的人身自由,拘留的期限不得超过15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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