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诉讼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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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诉讼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若干解释》的有关条文规定,下列九种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1.关于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若干解释》第3条对抽象行政行为作了解释:"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内部行政行为
    《若干解释》第4条对内部行政行为作了解释:“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4.终局行政行为
    终局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民事调解行为和民事仲裁行为。
    7.行政指导行为。
    8.重复处理行为。
    9.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