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什么不同之处有哪些
法律援助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什么不同之处有哪些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可以说是基本保障与更高追求的关系。例如,甲要通过乙的承包地引水,通常需要在乙的承包土地上安装水管管道,此时乙不得拒绝甲的要求,因为甲向乙提出的是最基本的保障和最低要求,可以依靠所有权的相邻关系解决。但甲为了提高自已土地的效益,要求在乙的土地上挖一条比较宽的水渠引水,以提高水流量。由于甲的要求会使乙的土地遭受较大的损害,超出了乙向甲提供基本保障的义务,也超出了相邻关系所能解决的范围,按照相邻关系乙有权拒绝。对于当事人超出基本生活保障之外的更高要求,那就是法定的相邻关系所无法提供的了,这就要借助于地役权,通过当事人的自由约定,就可以充分满足当事人所希望的各种内容的要求。此时甲乙就可以设立地役权,约定甲可以在乙地上挖水渠引水,并由甲支付一定的费用弥补乙的损失。 法律从利益平衡考虑,设立相邻关系,是为了维护社会基本的生产和生活秩序,保持社会成员之间的和睦相处,在一定程度上调整了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不动产利用关系,它维护的是正常生活和生产的最低需要。而设立地役权,并不是为了满足不动产权利行使过程中的最低要求,而是通过利用他人的不动产而使自己的不动产获得更大的效益。 地役权和相邻权的区别,除了体现在基本保障和更高追求外,作为彼此独立的法律制度,二者主要差异还在于:
第一,产生的原则不同。相邻关系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是法律要求一方必须要为另一方提供便利,是维护正常生活和生产的最低需要。地役权是根据地役权人与供役地权利人自愿达成协议而产生的,是地役权人通过利用他人的不动产而使自己的不动产获得更大的效益。
第二,性质不同。相邻关系是法律上对土地间利用关系的一种最小限度的调节。它不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更不是独立的他物权,属于所有权的内容。而地役权的主要功能在于弥补相邻关系的不足,在相邻关系得不到调节时,可通过约定加以弥补。地役权不仅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而且还是一种独立物权形式,为用益物权的一种。考虑到这一制度有存在的必要性。因此,物权法设专章规定了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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