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未经登记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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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役权未经登记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地役权如何设立登记
    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而进行的地役权设立登记。
    1、地役权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护照》、《军官证》等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等身份证明材料;
    (3)、《房屋所有权证》;
    (4)、公证后的地役权合同;
    (5)、其他必要材料。
    2、办事程序:
    (1)、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测绘窗口进行测绘;
    (2)、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抵押预告登记窗口交验证件及所需材料,办理登记受理手续;
    (3)、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收费窗口缴费;
    (4)、按领证单领证日期持身份证、领证单到产权登记大厅发证窗口领取地役权登记证明。
    3、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2)、交易手续费:住宅3元/㎡,非住宅8元/㎡。
    4、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
    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不动产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一)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二)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
    (四)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五)地役权的效力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地役权的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七)地役权的变动:
    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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