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权纠纷是否属于特殊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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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相邻权纠纷是否属于特殊侵权(《物权法》于2020.12.31失效)
    不属于的,特殊侵权是在特定的情况下才会造成的。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的情况都有具体的条文明确加以规定。
    《物权法》第七章的相邻关系规定有如下这些:
    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二、特殊侵权纠纷的情形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3.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
    4.产品责任纠纷;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
    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7.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9.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
    10.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11.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
    12.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13.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
    15.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三、最新资讯(《民法典》于2021.1.1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通过小编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对于相邻权纠纷并不属于特殊侵权,特殊侵权是有相关的情形的,法律上也有相关的规定,希望大家可以明白。以上这些法律咨询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