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机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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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机构有哪些
    人民调解法
    第五条
    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第二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结合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以及长期以来人民调解指导工作的实际情况,承担人民调解工作指导职责的机构包括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其中,县级以上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调解工作,而承担指导职责的人民法院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市、自治县及市辖区人民法院。需要说明的是,县(区)司法局和基层人民法院也可通过其派出机构即乡镇(街道)司法所和人民法庭来履行相应的指导职责。 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是全面系统的,包括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组织、队伍、业务、工作等各个方面,而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则是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活动进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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