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基本形式是什么
法律援助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基本形式是什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是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基本形式。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第十一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是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基本形式。仲裁庭一般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主持仲裁庭工作;另两名仲裁员可由双方当事人各选定一名,也可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这里的录用争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录用公务员过程中产生的争议;这里的调动争议主要是指国家公务员要求调出国家行政机关而与国家行政机关产生的争议;这里的聘任合同争议主要指的是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与国家行政机关订立职务聘任合同后,因履行聘任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辞职、辞退是指《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所规定的行为。履行聘用合同和聘任合同争议,是指事业单位用人制度上实行聘用制,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任制,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任)合同发生的争议。这里所说的聘用(任)合同,是指国有企业同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合同,以及按照《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企业从工人中聘用到干部岗位上工作的聘干合同。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应当保持相对一致,以保证当事人在仲裁后采用诉讼来救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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