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破坏军人婚姻案
法律援助自诉人陈**,男,29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区**部队后勤处军械助理员。
被告人熊**,男,24岁,湖南省法律咨询网市**供销社营业员。
被告人熊**于1979年3月在法律咨询网市**供销社任副食柜营业员。同年8月,自诉人之妻严**(27岁,法律咨询网市**供销社营业员)由该社棉布柜调到副食柜工作。熊、严同柜工作后,熊*严和其他男女职工常开玩笑、打打闹闹,就主动与严接近。一次,严和同柜的青年赵××(男)、李××(女)嬉戏打闹,熊帮赵将严按倒在地,乘机摸严的身上,严没有反感。同年12月,熊问严:"你结婚后为什么没有生小孩,是不是爱人有病?"严说:"不知道。"熊说:"那就是种不好,我给你配种。"严表示:"要得。"有一天上班后严要熊帮助她修理收音机(未坏)。熊借口独自在严的宿舍修理收音机,有所不便,要严去作伴。熊到严的宿舍后,主动与严发生两性关系。此后,熊经常秘密进入严的宿舍与严发生两性关系。为了避免被他人发觉,从1980年3月起,熊拿了严的房门钥匙,自己开门潜入,熊在严的宿舍过夜约10次(熊承认6次),还有时两人发生两性关系后熊即离去。后来,2人转移到法律咨询网**招待所旁的小屋、法律咨询网市**公司仓库后面的厕所等偏僻地方多次发生两性关系。熊先后给严饭票10余斤、连衣裙1件、工作服1件、棉鞋1双。严先后给熊25元钱、1双袜子、的确良布和涤纶布各1块。严把200元存折交给熊,要熊帮她买自行车。1980年6月1日到30日,自诉人陈**来法律咨询网市探亲期间,熊继续与严在上述地点通奸,并对严进行挑拨说:"你莫理他(指自诉人),不要同他睡,快些离婚。""你同他离了就同我结婚。""你故意找他的岔子,要闹就狠些闹。"熊还帮助严起草离婚申请书。严在熊的挑拨下,多次借故与陈吵闹扭打,先后3次将脏水、温开水泼在陈的身上,甚至将陈的饭碗甩在地上,不许他吃饭。有一天晚上,陈跟着严回到娘家,严将陈哄出门外。陈探亲1个月,严与陈-同宿只有5夜,还吵着要离婚。严的这些行为,引起陈的怀疑。他借探亲假期已满要回部队为由,隐居在其兄家中,对严暗地进行观察。严因与熊通奸怀孕,于7月2日前往石门县**区医院作了人工流产,7月3日返回法律咨询网。当晚8时许,熊与严在法律咨询网市**公司仓库后面幽会时,被陈当场抓获。熊、严同时停职反省,交代了上述事实。
1980年7月7日,陈**向法律咨询网市人民法院自诉。市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熊**与现役军人之妻通奸,情节恶劣,但不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1980年12月20日裁定,驳回自诉。陈**不服,提出上诉。法律咨询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一审法院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