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人身权原告代理意见
法律援助侵害人身权原告代理的意见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被告三的法定代理人,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被告二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三无须承担责任。
1、被告一系直接侵权人,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被告一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需要对其子女造成他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法定监护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保护、教养的权利义务,对他们的一切行为应给予良好的注意。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不法侵害他人的行为,则足见法定监护人未尽其教育监督以及保护的注意义务,理应由其对此承担民事责任。
2、学校未尽到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义务,学校必须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学校作为实现教育职能的机构,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三追打时,学校没有老师进行制止,学校未尽到防止损害发生的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本案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由直接侵权人承担责任,被告三无须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该第八条应理解为,数个加害人仅在具有意思联络而实施侵权行为时方构成共同加害行为,此时行为人应承担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按照该条理解,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由具体侵权人承担责任。具体到本案,被告一与被告三虽有追打行为,但是两人并没有要共同实施伤害原告的行为,其中只有被告一造成了原告的伤害,属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是被告一,理应由侵权人即被告一承担责任,被告三不需要承担责任。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可以理解为仅主张医疗费,不利后果应由原告承担。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第(三)项讲到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具体的诉讼请求”的理解,应理解为需要有明确的赔偿数额,在人身侵权案件中,一项重要的承担责任方式就是“赔偿损失”,在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都能够确定下来,这个案件的具体诉讼请求也就能确定下来,原告请求事项写得既不明确、也不具体,含糊其词,原告应承担诉讼请求不明确的不利后果。被告可以理解为原告只请求医疗费64558元,具体到医疗费多少,就应该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三、原告的主张应该有相应的证据支持,残疾赔偿金应作相应调整;医疗费需要有相关发票确认;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没有相应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1、残疾赔偿金应作相应调整。(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26451×10%×20=52902元),残疾赔偿金应理解为:受害人受到损害而残疾后,因劳动能力的部分或全部丧失,就不能如正常健康时那样参加工作,获得一定的收入,对残疾受害人的赔偿正是对残疾受害人这部分损失的赔偿,称之为残疾赔偿金是比较恰当的,也能使残疾受害人的损害获得比较合理的填补,弥补其因身体残疾所受到的损失。若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应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本案中,原告作为未成年人,目前并没受到收入损害,且伤残等级较轻不会严重影响其今后劳动就业的,应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医疗费需要有相关发票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3、本案原告若主张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没有相应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支持。因为原告尚在读,不存在误工费,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原告没有住院,无需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此外,原告没有提任何证据证明发生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原告没有任何证据显示,需要加强营养。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采纳。
法定代理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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