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法律援助的一般条件与特殊条件

法律援助

    一般条件:
    l.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这里所谓"合法权益",是指所申请援助的事项符合法律的规定,是法律所应予保护的权利或法律允许行使的权利。如公民的请求赡养、工伤索赔、因被侵权请求国家赔偿,都是法律明文规定予以保护的权利;公民的刑事辩护权,是法律允许行使的权利,都具有法律援助条件所要求的合法性。所谓"有充分理由",是指申请人能够提供证明自己所主张利益请求的事实依据。
    所谓"需要法律帮助"是指,当事人自己不懂得法律,没有参与庭审的诉讼技巧,不借助法律援助人员的法律帮助就不能有效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如果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本身就是法律工作者,则无需向其提供法律援助。此条件亦称为"合法性"条件。
    2.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衡量申请人是否符合此标准,主要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的水平,参照当地政府所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和劳动部门制定的"失业救济标准"来确定。对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和"失业救济标准"的,应予以全部免收法律服务费用;对于家庭人均收入虽然高于以上两个标准,但全部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确有困难的,则应酌情减收法律服务费用。
    特殊条件:
    符合法律(包括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当事人,无需审查其是否具备以上一般条件,即可经过法院指定获得法律援助。例如,《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的盲聋哑、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在刑事审判中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法律援助。对于法院的这类指定,我们应该优先保证。
    此外,对于《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的"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联合发文中作了具体规定,把"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具体化为六种情况。
    其中,"经济困难"的情况具体化为两条,即
    1.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特殊案件"具体化为四条,即
    1.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已委托辩护人,而该被告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有问题,有可能影响法院正确定罪量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