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强拆农村房屋的赔偿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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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强拆农村房屋的赔偿规定有哪些
    目前关于违法强拆农村房屋法律依据还是比较少的,《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民法总则》第75条规定:“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如果不是涉及国防、外交等重大的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任何组织及个人都无权以任何理由及程序强拆公民合法拥有的房屋。但在下位立法中严重破坏宪法及据此构建的基本法律的行政法规、地方规章令人触目惊心地存在着。
    按照《立法法》第8条规定,涉及对民事基本权利及财产权利的调整只能由基本法律调整。而根据《宪法》第62条规定,基本法律的制定主体只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下位立法中有关强制拆迁的规定不仅是调整了公民的财产权利,业已涉及到对公民最基本民事权利即财产权利的生杀与夺问题。这是立法权的严重越位,甚至是滥用。第三,拆迁当事人双方均属独立的民事主体,各自的法律地位平等。拆迁与否及拆迁协议的订立纯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订立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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