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应以什么为主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

法律援助

    一、财政部门应以什么为主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
    财政部门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重点管好国有金融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
    《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第四条
    财政部门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重点管好国有金融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对国家出资金融机构依法享有资本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合理界定职责边界,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加强与金融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按照市场监管与出资人职责相分离的原则,理顺国有金融机构管理体制。地方政府、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干预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二、国有资产包括哪些
    1、事业单位
    (1)凡是国家机关及国有企业单位创办的或者所属的事业单位,其占有、使用的资产全部属于国有资产。
    (2)非国家机关及非国有企业单位创办的事业单位,凡是由国家投入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
    (1)以国有企业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国有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3)国有企业的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国有企业的财产(不包括职工个人缴纳的党费、团费、工会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3、集体所有制企业
    (1)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国家所有。
    政府、国有企业为安置待业青年、企业下岗人员拨给或者投入集体企业的资产,明确是无偿转让(或者有偿转让而收取的转让费已达到其资产原值的),该资产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集体企业所有。
    (2)国有企业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独资创办的“以集体企业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界定为国有资产。
    (3)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改组前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中,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全部界定为国家股。在各种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家股,其他减免税部分界定为企业资本公积金。
    (4)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形成的资产,国有单位只提供担保(未履行担保责任)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国有单位应予以追索清偿或者协商转为投资。
    (5)集体企业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界定为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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