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能否突破管辖
法律援助股东代表诉讼能否突破管辖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而仲裁委员会受理股东代表“诉讼”没有法律依据,也无法突破仲裁条款只能约束签署方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不应合并审理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纯粹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对公司或其他侵害人提起的诉讼;而股东代表诉讼是因为公司利益受到了损害,为了保护公司利益而提起诉讼。在诸多案件中,一个行为既可能侵害了股东的合法权益,也可能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还是提起股东直接诉讼,需要仔细辨别:
其一,股东代表诉讼和直接诉讼的诉讼标的并不相同,一是为了自身利益,一是为了公司利益;
其二,股东代表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之间并不必然具有利害关系,更不存在哪个诉的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情形;
其三,股东代表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亦不属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和反诉的情形,故两诉不存在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合并审理的情形;
其四,股东代表诉讼有前置程序限制,而股东直接诉讼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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