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提交哪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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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提交哪些文件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三)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五)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六)业务发展报告;
    (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三)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五)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六)业务发展报告;
    (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
    二、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的文化产品有哪些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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