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中共同申请的代表人应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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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商标注册中共同申请的代表人应如何确定
    商标注册共同申请人应协议选定其中之一作为代表人,如果没有指定代表人,商标局将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
    由于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申请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在商标注册审查过程中,如果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需要和有关申请人联系,以及确定有关文书送达日期时,则会产生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为了便于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与申请人联系,《商标法实施条例》作出规定,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一名代表人,由该代表人负责商标注册申请的有关事宜。如果当事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则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6条的规定,将申请书中顺序排在最前面的人视为代表人。这样,商标局或评审委员会对该代表人送达有关文件等,都视为合法、有效送达,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二、私自更改商标如何处罚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其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即属于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
    对注册商标作局部或较轻微的改动(如改变商标文字部分的字体,或在不改变图回形主体的前提下对图形部分作某些变动或增减等)的,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述的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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