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保证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法律援助事后担保视为对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承诺。在通常情况下,担保应当在事前进行。但是,司法实践和法理通说均没有排斥担保的多样性,包括事前、事中、事后担保。其次,在事后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已经开始主张权利,顶多给债务人、保证人一定的履行宽限期。
事后保证案例简介
被告张某经营一家服装店,虽然不是大富大贵,倒也衣食无忧。但渐渐地,张某开始迷恋上了赌博,所以平常总喜欢和赌友们聚在一起“玩两手”,碰碰运气。常言道:十赌九输。张某的毒瘾越来越大,店里的收入也渐渐地搭了上去,手头的钱已经不够店里的周转了。张某准备向生意上有往来的朱某借点来周转一下,一是能维持经营,二是自己也能去赌场看看能不能“翻本”。2011年7月8日,张某找到了朱某,并提出想跟他借点钱。
朱某和张某一直有生意上的往来,平常也比较熟悉,一番讨价还价之后,张某写下了借条,注明今借朱某30万元,约定月息三分,定于2011年8月7日前一次性还清。当天朱某就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张某汇了291000元,其中第一个月的利息9000元提前扣除。
拿到钱的张某兴冲冲的跑去赌场,想要赶紧翻本,结果把刚借来的钱又输掉了大半。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朱某来找张某催要借款,张某承诺一定会想办法解决。
8月19日,张某带朱某来到了自家亲戚王某的公司,王某考虑到亲戚关系,一番思索后说:“我手头最近有点紧,这会儿我还真拿不出什么钱来,这样吧,我给你们做个担保吧,过段时间,张某就能把钱还给你了。”接着,王某在借条上面以担保人身份签字。此后,朱某多次找张某催要债务,张某陆续支付了2000余元的利息,又打下金额分别为27000元和47000元的借条两张。
几次催债无果之下,朱某找到了担保人王某,要求其还款。王某早就料到这种结果,也开始耍起了赖,说:“你们借条上是2011年8月7日还款,却在8月19日让我在借条上签字,有这么担保的?这显然是无效的,到了法庭上我都不怕!你不要再来烦我了。”随即将朱某轰了出去。
朱某情急之下,将有王某签字担保的那张借条上的还款日期改成了2012年8月7日。2013年1月,朱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和王某告到法院,要求张某给付本金374000元,王某对其中的3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出具借条3张。张某经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王某在法庭上辩称:朱某诉讼依据的借条上的还款期限是2011年8月7日,而非2012年8月7日;朱某向自己主张担保债权已经超过担保期间,应当免除自己的担保责任。
庭审中,王某对朱某所持数额为30万元借条的还款时间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真实的还款时间为2011年8月7日,并且申请司法鉴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朱某到法庭承认了自行修改还款日期的事实。
法院审理
王某以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时,债务已经到期,王某的行为是典型的事后担保行为。在事后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已经开始主张权利,此时王某的担保承诺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提供担保,实际是对到期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的承诺。王某应当按照其承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对于诉讼时效应当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原告在2013年1月份诉至法院,并不超过诉讼时效的规定。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张某返还朱某借款本金29.1万元;王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某返还原告以29.1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1年7月8日至2011年11月17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张某返还原告从2011年11月18日至2012年11月1日的利息47000元。宣判后,两被告未提出上诉,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有关事后保证的效力的介绍了。其实事后担保的效力还是比较高的,大家可以直接选择一种担保的方式,当然最好是能够债权债务双方达成合意。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话可以来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