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条款是否可以取代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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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质押条款是否可以取代质押合同(《担保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质押条款是不能取代质押合同的,质押条款是质押合同中的内容,质押条款是不全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六十四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第六十五条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二、质押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三)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四)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三、最新资讯(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条?【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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