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公司的反担保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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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编号:[]XX反保字号
    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宁夏XX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反担保保证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鉴于:
    1、甲方与公司(借款人)签署的《委托担保合同》。
    2、鉴于甲方与银行(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甲方为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担保。
    3、乙方应借款人的请求,同意并确认以反担保保证人的身份自愿向甲方提供反担保,现与甲方签订以甲方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反担保保证合同。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协商一致,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其后的含义:
    借款人:指(填向银行借款的企业或自然人名称):
    贷款人:指(填贷款银行称);
    《委托担保合同》:指借款人与甲方签订的[]宁农投委字号《委托担保合同》;
    《保证合同》:指甲方与贷款人签订的号《保证合同》;
    《借款合同》:指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号《借款合同》。主要要素为:签订日期:年月日;借款金额:人民币万元(大写);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借款利率:年%(月%。);借款用途:
    通知:指书面方式的通知;
    同意:指书面方式的同意;
    告知:指书面方式的告知。
    第二条被保证的债权种类及数额
    2.1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金额为万元,具体金额以借款合同之约定为准。
    2.2甲方依据委托担保合同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包括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具体金额以委托担保合同之约定为准。
    第三条反担保保证方式
    3.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乙方对反担保范围内债务的清偿与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
    3.2如对甲方的反担保既有本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无论该物的担保系借款人提供还是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甲方既可要求乙方就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亦可就全部债务要求物的甲方承担担保责任,乙方和物的甲方承担连带责任;任何原因导致甲方对物的担保丧失优先受偿权益,乙方承诺仍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