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反担保保证函

法律援助

    致:有限公司
    鉴于贵公司于年月日因公司与签订金额为:万元,借款期限为年月日年月日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而与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本人自愿以个人所有的资产为贵公司的担保提供无限连带责任反担保,并作出以下担保声明。
    一、本人自愿以个人/家庭所有的全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入股宁德市**担保有限公司之全部股权(金额万元,持股比例详见宁德市**担保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与收入向贵公司为借款人提供的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
    二、本反担保的保证范围为上述《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贵公司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三、本反担保的保证方式为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无论借款人因何原因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人将在接到贵公司书面通知后的十日内,无条件代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并及时通过贵公司向银行归还借款。
    四、本反担保的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贰年。
    五、本人承诺在担保期间内,未征得贵公司的同意,不以任何理由将个人财产变卖、赠与或转让他人。
    六、本人承诺在本承诺作出前未作过类似担保,今后除本担保外也不会作出类似担保。
    七、本人在作出本担保承诺时是得到本人财产共有人的同意的。
    八、本人在作出本担保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本保证函的签署、执行及进行与本声明书有关的任何活动均为民事行为。对贵公司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及借款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或《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的所有条款均理解无误。
    九、本人承诺,当贵公司与银行及借款人与银行变更或增加《保证合同》、《借款合同》有关条款时,无需经过本人的同意,本人均予以认可,本担保承诺继续有效。
    十、本保证函独立于主合同,不受主合同履行状况的影响,无论主合同是否有效,本保证函仍然有效。本人不以任何理由对任何司法管辖、审判、执行提出异议或抗辩。
    十一、本保证函的签署、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十二、本人要求本保证函项下的任何通知、付款要求或各种通讯联系,贵公司应以书面形式按下列地址或电传号码、传真号码送达: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传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