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解除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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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担保解除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担保法》有效时间截止2020.12.31)
    反担保解除的条件是什么
    一、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二、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三、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四、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
    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
    反担保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1、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
    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
    《担保法》
    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新资讯(《民法典》生效时间2021.1.1)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条 【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 【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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