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钱还债担保公司拖车合法吗
法律援助无钱还债担保公司拖车合法吗
一、案件简述
xxx年xx月xx日,江xx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姚xx借款xx元,并将自己于xxx年x月x日在xx以xxx元购买的汽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给浙江xx担保公司xx分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份《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xxxx年x月xx日起至xx年x月x日止,由担保公司为江xx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担保,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享有向江xx追偿的权利。同日,江xx出具了《收条》一份,确认收到姚xx的借款xxx元。
此外,江xx与担保公司还签订了《反担保合同》一份,约定为确保担保公司追偿权的实现,由江xx提供的车辆作为反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担保公司享有对抵押物状况进行监管的权利。江xx还在《微贷网贷款告知书》签字,该告知书载明上述车辆将安装GPS定位装置,并且在借款期间安排人员进行贷后回访。如遇到借款人长期不接通电话或人为拆除损坏GPS设备等公司认为存在潜在风险行为,担保公司有权暂扣该车辆,将以违约处理。
二、担保公司催款未果---自行将车开走
“你那个款项期限快到了,要赶紧过来还款了。”在借款期限期间,担保公司多次向江xx催收借款,但江xx因没钱无法偿还,一拖再拖。
2015年10月底,江xx因回老家,遂将汽车借给朋友使用。2015年11月4日,在借款期限过去4天后,担保公司委托杭州xx科技公司自行将江xx借给朋友的讼争车辆开走并控制。
发现车子不翼而飞后,江xx的朋友第一时间告知了江xx。“啊?什么情况?光天化日之下竟敢偷车?”江xx遂迅速赶回xx,并马上报警。经辖区派出所民警调查,得知车辆是被担保公司开走,担保公司对此也不否认。
江xx认为自己虽与担保公司有借贷关系,但担保公司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开走涉案车辆,已经侵犯了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2015年11月16日,江xx将该担保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担保公司返还车辆。
强行拖车依法有据--法院驳回诉请
xxx年xx月xx日,xx市湖里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浙江xx担保公司xx分公司辩称,江xx的诉讼请求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我们之间签订的《反担保合同》的约定,以及《微贷网贷款告知书》内容,我公司有权对抵押物(涉案车辆)的状况进行监管。”担保公司还出具了一份双方签订的《借款承诺书》,里面约定如若逾期未还款,涉及拖车等上门催收,江xx自愿承担xxx元上门催收费用。并表示江xx将涉案车辆的备用钥匙交付给担保公司保管,就是以便担保公司在其违约时可以使用。“所以说,强行拖车是合同的约定和江xx的书面授权的。”
“而且,涉案车辆的市场价值不足以清偿我公司的损失。”抵押公司称,xxxx年x月xx日即签订合同当日,涉案车辆评估的市场价值是xxxx元,距今5个多月,其市场价值已经远远低于当日的价值。江xx也在起诉状中自认其车价值xxxx元。“而我公司替江xx偿还逾期未偿还案外人姚xx的本金及违约金合计达xxxx元,加上利息以及罚金暂计至xxxxx年xx月xx日共合计xxxxx元,涉案车辆的价值已经远远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
最后,法院认为担保公司自行将车开走并控制依法有据,驳回江xx的诉讼请求。
其实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是事先有约定的话担保公司这么做就是没有什么不当的。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话可以来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这里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