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纠纷担保连带责任
法律援助财务纠纷担保连带责任
如果是连带保证责任,只要债务到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人也不享有上述权利,债权到期的,债权人即可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担保方式的,则视连带责任保证。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通过小编的整理大家可以知道;如果是连带保证责任,只要债务到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以上就是法律咨询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这方面法律知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相信大家从上文已经找到有关的答案了吧。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者情况比较复杂,法律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