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纠纷担保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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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纠纷担保连带责任
    如果是连带保证责任,只要债务到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人也不享有上述权利,债权到期的,债权人即可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担保方式的,则视连带责任保证。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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