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本身具有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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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权本身具有的特性
    1.完全性。或者称所有权为完全权,所有权是就标的物为一一般支配的完全权。所有权作为一般的支配权,是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他物权的源泉。与所有权不同,他物权仅在使用收益上于一定范围内有支配权。
    2.整体性。或者称为单一性。所有权不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各项权能量的总和,而是对标的物有统一支配力,是整体的权利。不能在内容或者时间上加以分割。所有权人在其物上设定他物权。即使其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分别归他人享有,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性质也不受影响。
    3.恒久性。所有权有永久性,其存在没有存续期问,不因时效而消灭。
    4.弹力性。或者称为“所有权弹性”、“归一力”。所有权人在其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权利,即使所有权的所有已知表征权利均被剥夺,仍潜在地保留其完整性,这种剥夺终止后,所有权当然地重新回复其圆满状态。
    对于所有权的这些特性,各国民法通常都没有明确规定,但也有的国家对所有权的一些特性作了明确规定,如俄罗斯民法典第209条第2款的规定体现了所有权的整体性和弹力性:“财产所有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对属于他的财产实施不与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相抵触的并且不侵犯他人权利和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任何行为,其中包括将自已的财产让与他人所有;向他人移转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而自己仍为财产所有人;抵押自己的财产和以其他方式为财产设定负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其中“向他人移转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而自己仍为财产所有人”的规定,表明了所有权的整体性和弹力性。
    根据所有权的权能和所有权的特性,学者通常在理论上以“支配权”来定义所有权。如台湾有的学者认为:“所有权谓以全面的物之支配权能为内容之权利”。有的学者认为:“所有权者。指于法令限制之范围内,对物为全面支配的权利”。大陆有的学者认为:“所有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对其物实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独立支配的权利。”
    所有权与所有制密切相关。所有权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所有权的本质属性是由一定社会形态的所有制决定的。但是,人们常常对所有制产生误解,将所有制也理解为所有权,因而搞不清所有制与所有权究竟是什么关系。“所有制”与“所有权”仪一字之差,但其内涵却相去甚远。由于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是生产关系的重要内容,生产资料所有制成为生产关系的集中表现,通常以所有制表述特定的生产关系。但是,所有制不仅指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而是指总和的生产关系,马克思说:“私有制不是一种简单的关系,也绝不是什么抽象的概念原理,而是资产阶级生产关系的总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第352页)我们说所有权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这里的“所有制”指的是一定的以生产资料的占有为重要内容的生产关系。
    还需要说明的是,所有权不仅仅是民法的专有名词,也不仅仅是民法上的权利。“所有权”一词使用甚广,在不同的含义七使用,也在各种政治法律关系中使用。在较广的含义上,所有权指政治法律制度中的所有权制度。是调整财产所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们说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体现,就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所有权”这一概念的。在这个意义上,所有权与所有制是个对应的概念。在较窄的含义上,所有权指所有人对特定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的基本概念通常是由民法规定的,民法的所有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届于物权的一种。但是,所有权概念的使用却不限于民法。而是广泛使用于各个法律部门。或者说,规范所有权的法律不仅有民法,各个法律部门均有涉及所有权关系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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