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担保合同的成立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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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担保合同的成立方式有哪些
    一、债务担保合同的成立方式有哪些
    履行合同的担保方式有五种,分别是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债务担保合同的成立方式有哪些:
    1、在主合同中订立担保条款;
    2、在合同之外单独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
    3、担保人向债权人发出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债权人接受的;
    4、保证人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的。上述四种方式中的前三种,适用于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合同。第四种方式单独适用于保证合同。所有担保合同都是要式合同。
    


    二、债务担保有哪些类别
    债权担保的必要性来自于其性质与效力,债权为请求权,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只能借助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自愿履行或强制履行),才能使债权得到实现。然而债务能否适当履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债务人所拥有的财产状况,即责任财产。为了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及时得到实现,现代大陆法系的民法均承认债权的担保制度,主要包括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
    广义上的债的担保,包括狭义的债的担保与债的保全。本文仅讨论狭义的债的担保,包括人保、物保和金钱担保。
    1、人保
    人保,是指除了债务人财产以外,又附加了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包括保证、连带债务人以及并存的债务承担。我国的担保法上仅指保证。
    2、物保
    物保是指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作为债权人之债优先受偿的对象,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和法定优先权,担保法上指前3种。
    3、金钱担保
    是指于债务之外又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得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包括:定金、押金、保证金。担保法上仅指定金。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担保合同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履行合同的担保方式有五种,留置是法定担保方式,即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留置权,无需当事人之间约定。其他4种担保方式需由当事人之间约定,是协议的担保方式。更多问题,法律咨询网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