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定责期限

法律援助

    一、交通事故定责期限
    依据《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第五十九条交通警察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七日内,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破获案件后七日内,需要检验、鉴定的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三日内,向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提交“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调查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的基本情况;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三)交通事故的证据、检验、鉴定结论;
    (四)交通事故成因分析;
    (五)当事人的责任。
    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处于抢救状态无法取证,而现有证据不足以判明案件事实等特殊原因,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中止交通事故认定,提交“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的时间相应顺延。当中止认定的原因消失后,应当及时提交“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六十条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在二日内对“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进行审核;对复杂、疑难案件,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专家小组研究,就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调查取证是否全面、及时、合法;
    (二)对当事人行为的认定有无证据;
    (三)适用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
    (五)当事人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责任认定是否符合认定规则。
    审核发现问题的,应当限期由承办人补充、修改。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
    1、当事人有违章行为。
    即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违犯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也就是俗称的违章行为。如不存在违章行为,就不属于交通事故。
    2、违章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要负相应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3、当事人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认定当事人应负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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