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嫖娼旷工被解雇起诉被驳回,旷工公司可以开除员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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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经过】
    男子称被拘留时曾委托他人向公司请假,公司表示男子未履行正常请假手续,双方由此闹上了法院。
    记者今天从东莞市第三法院获悉,法院驳回了该男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虽然该男子在客观上存在不能正常上班的情况,但该客观情况恰是由于其违法行为导致的,既非为了公共利益,也非不可抗力,男子据此抗辩不能成立,遂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2011年4月19日,甘某入职东莞市谢岗镇一间电子公司,任职铣床班长一职。2015年3月21日,甘某因嫖娼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至2015年4月5日止)。2015年4月7日,甘某任职的电子公司以其旷工超过10天按照自动离职处理,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甘某遂于2015年4月10日向仲裁庭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其被违法解雇的赔偿金52800元。仲裁庭后驳回了其申诉请求。甘某不服,起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庭审时,甘某表示,在被采取行政拘留措施时,他马上联系了直系主管,并发短信告知。同时,他也委托了其妹妹代替其向公司请假。
    电子公司方面表示,公司职工手册明确规定:“无正当或者合理的理由连续旷工三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到5天者,按照自动离职处理”。甘某因嫖娼被行政拘留了15天,期间未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而缺勤,连续旷工12天,已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给公司的生产进度造成了影响,被告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案涉公司提供的《职工手册》的规章制度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甘某告知,甘某签领时也未提出异议,可以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其次,甘某在2015年3月23日至2015年4月3日期间未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而缺勤情况属实,作为用人单位依照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处理并无不妥,因此,可以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于2015年4月7日解除。
    至于甘某主张的并非是旷工,而是客观原因无法请假的主张,法院认为,虽然甘某在客观上存在不能正常上班的情况,但该客观情况恰是由于甘某的违法行为导致的,既非为了公共利益,也非不可抗力,甘某据此抗辩不能成立。法院据此驳回了甘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读】
    一、关于旷工几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
    至于旷工几天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可以制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根据情况自己制定。如果单位没有员工手册规定旷工几天是严重违反单位制度,只是口头告诉职工,是无效的。员工不需要遵守口头的规定,只需遵守员工手册的规定。
    二、如果单位有规定旷工几天是严重违法单位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即使是因严重违反制度而辞退员工,用人单位也应当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如果只是口头通知被辞退,也是无效的。
    三、旷工被辞退不能随意扣工资
    法律有明文规定工资的计算方式,如果员工旷工不来工作,只能扣除其旷工的那几天的工资,不能扣除全部工资,也不能扣除双倍工资。也就是说,员工付出了劳动,则应当计算其工作时间的工资。
    四、工资的计算
    1、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2、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3、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劳动者如果旷工,则工资的计算公式为:(21.75天—旷工天数)x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