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提供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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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提供哪些材料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破产申请书。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2)财产状况说明。
    财产状况说明应当说明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包括企业有形资产的情况、无形资产的情况、投资情况、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等。
    (3)债务清册。
    债务清册应当写明债权人名称或个人姓名、住址、开户银行、债权数额、发生时间以及债权人的催讨情况、担保情况等。
    (4)债权清册。
    债权清册应当写明债务人名称、住所、开户银行、债务数额、发生时间、有无担保和催讨偿还情况等。
    (5)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及其相应的年度报告。
    (7)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的情况。
    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应当说明应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拖欠的工资、拖欠的社会保险及其金额等情况。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是债权人在决策是否与债务人和解或者进行破产重整的重要指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除递交申请外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在实践中,一般法院要求债权人申请破产时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应根据法律相应规定,说明债务人拖欠申请人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已符合破产条件,申请人因此以债权人资格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2.申请人资格证书、营业执照、身份证明。
    3.债权性质、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情况并附相应证据。
    4.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呈持续状态的有关证据。
    5.审计报告。(非硬性要求)可以提交债务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存档的审计报告。
    债务人申请:
    (一)申请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能证明其已经持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全部资产不足抵偿所有债务时,其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二)申请文件
    1.破产申请书。破产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2.同意破产的股东会议决议。
    3.企业主体资格证明。即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除依法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主要负责人一般指企业的实际负责人以及财务负责人。如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等人员名单。
    5.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以及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支付情况。主要是提供在册职工名单,企业与职工的相关劳动关系材料,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依据。应提供企业破产后职工如何安置的方案,安置费用的筹划、落实,职工工资单。
    6.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书并附审计报告。
    7.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8.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9.企业债权清册,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债权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等。
    10.企业债务清册,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债务发生时间等。
    11.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担保事宜的主合同、从合同以及履行情况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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