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未定的合同有哪几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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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力未定的合同有哪几种类型
    主要包括效力待定合同主要的三个法律特征、种类、生效时间、例外情况以及效力未定行为的民事行为类型等等。具体如下所述:
    1、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对他人权利标的所为之处分行为,该行为若经有权利人同意,效力溯自处分之时起有效;若有权利人不同意,则效力确定为无效。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无代理权人所为之“代理行为”对本人是没有效力的,但若本人事后追认,就成为名正言顺的“代理行为”,对本人发生效力;若本人否认,则该行为对行为人生效。在本人承认与否认前,该行为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3、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是债的效力不变而由第三人承受债务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债务承担的效果是更换债务人,而新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影响到债权人利益,故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始对债权人生效,在债权人同意之前,债务承担行为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
    4、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这类行为若获法定代理人追认,即变为有效法律行为,反之,则为无效民事行为。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有什么特征
    效力未定合同主要有如下三个法律特征,具体如下所述:
    1、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合同成立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即缔约主体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2、合同的效力既非完全有效,也非完全无效,而是处于一种不确定的中间状态,这也是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的区别所在。合同效力问题体现了国家立法者对合同的价值判断。
    效力未定合同种类: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效力未定的合同主要有三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必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生效时间
    效力待定合同因追认而成为有效合同,但合同何时发生效力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学理通说认为,合同溯及于成立之时发生效力。其理由主要有三:一是追认通知并非订立新合同的行为,而是对既有合同的补正;二是,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追认行为不应产生合同的第二个生效时间;第三,该方案能公平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合同成立而不生效的其他例外情况: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3、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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