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的责任怎么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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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揽合同的责任怎么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承揽合同中,发生人身损害由承揽人承担责任为一般原则,定作人承担相应责任为例外。定作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在于其是否具有定作、指示或者选任中的过失。
    相关法律知识
    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一般自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对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责任的承担又作了具体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关于存档合同签订成功之后,那么一般是由承揽人承担为一般原则,但是有的时候,这个定作人有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比如说在这个过程中出现的指示方面的错误,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