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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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认定书
    密公交认字[2011]第124号
    交通事故时间:2011年8月1日9时天气:中雨
    交通事故地点:方虎公路397公里+80米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吴**,男,52岁,现住密山市密山镇**村5组,黑R*****号轿车驾驶人。
    王*文,男,27岁,现住虎林市**镇**村,黑G*****号轿车。
    王*贤,男,43岁,现住鸡东县鸡东镇,乘坐黑G*****号轿车。
    韩*,女,41岁,现住856农场场部,黑R*****号轿车。
    刘*山,男,55岁,现住856农场场部,黑R*****号轿车。
    王*新,男,47岁,现住856农场场部,黑R*****号轿车。
    黑R*****号金冠牌轿车,车主为黑龙*农垦牡丹*分局车队,检验有效期至2012年1月,投保交通事故强制保险。
    黑G*****号系捷达牌(非营运)轿车。
    现场道路为东西走向,省级公路,水泥路面,路面*直,视线良好。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吴**驾驶黑R*****号丰田牌吉普轿车,沿方虎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397+80米处,与由西向东由王*文驾驶的黑G*****号捷达牌(非营运)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乘车人王*贤受伤,乘车人韩*、刘*山、王*新受伤,驾驶员王*文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主要证据:1、现场勘查笔录;2、现场草图;3、现场照片;4、司法鉴定意见书;5、鉴定报告书;6、吴**的询问笔录、7、贤的询问笔录;8韩*的询问笔录;9刘*山的询问笔录;10、王*新的询问笔录。
    道路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吴**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右通行及未保持安全车速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王*文未保持安全车速是导致此起事故发生次要原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吴**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之规定,此起事故由吴**负主要责任。
    王*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之规定,此起事故由王*文负次要责任。
    乘车人王*贤、韩*、刘*山、王*新无责任。
    交通警察: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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