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公交车受伤谁承担责任

法律援助

    市民张女士乘坐公交车时经过一处塌陷地面,公交车剧烈地颠簸了一下,竟然将坐在座位上的她抛了起来,摔在了车内过道的地板上。受伤的张女士被送到医院,经医生诊断,张女士为胸十二椎骨压缩性骨折。在张女士住院初期,公交车司机和车队支付了4000元医疗费。经过反复协商,一个月后张女士从车队得到4.5万元赔偿款。而此时,张女士为治疗摔伤已花费5万多元,这其中不包括家属的护理等相关费用,而后续治疗的费用也没有着落。
    张女士的家人又多次找到车队领导,要求其继续支付张女士的医疗费用。可公交车队却认为,导致张女士摔伤的主要原因是路面遭到破坏,路管部门没有尽到道路维护义务,因此,路管部门也应对张女士的摔伤付有一定责任。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每年入春季,哈尔滨城市道路翻浆严重,加上一些挖开的路面未及时回填,有的路面塌陷严重,给公交车的行驶安全构成了威胁。据公交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公交车上每年发生乘客被摔伤等服务性事故都有几十起,涉及乘客治疗、赔偿费上百万元。其中,发生事故的原因多样,导致纠纷不断。
    “公交车乘客险”受冷落
    据了解,目前哈尔滨市的公交车票价里一般不包含保险费用,发生乘客被摔伤等事故,一般是由司机、车队和受伤乘客三方共同协商解决,一旦车队与司机互相推诿,乘客利益很难得到保证。
    记者从几家保险公司了解到,他们都有针对公交车承运人的保险品种,可是这种保险销售的并不理想。据一家保险公司团险部的负责人介绍,几年前该公司就推出了公交车内保险,其中,客伤险和座位险的适用范围包括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车辆急刹车、急转弯或交通事故造成的乘客摔伤、碰伤、骨折等伤害情况。只要乘客一登上公交车,保险即起效;当乘客下车时,保险随即终结,保额为1万元。
    记者了解到,哈尔滨市目前约有4000辆公交车,一般仅参保国家规定的交强险,这其中只有一部分公交车投保了上述“车内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既然可以将承运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那么公交车“车内乘客意外伤害险”为什么没受到公交车队的追捧呢?
    采访中一些公交车队和司机说出了他们的想法———由于路况差,公交车的维修保养费用较高,再投保势必进一步提高运营成本,仅靠现行的票价会入不敷出,而提高车票价格程序复杂,还会引起市民争议。另外,哈尔滨市目前所推行的车内乘客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较低,像张女士这样的事故,即使投保了也作用不大,乘客的一些小伤害如扭伤脚等走保险程序过于麻烦。
    事故赔偿应按责划分
    **江省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滨指出,依据《合同法》中有关客运合同的规定,乘客一旦买票乘车,便与公交公司形成事实上的承运服务合同关系,作为承运人的公交车要履行将乘客安全、准确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一旦在运输过程中造成乘客人身伤害,承运人要对此承担责任。但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李-滨同时认为,承运人在为乘客服务的过程中,乘客在车内发生意外事故的原因很多,应分清责任,理顺法律关系。在没有提示或乘客没有准备的情况下,公交司机争道抢行、急停急转,造成乘客摔伤或撞伤的,承运人的行为与乘客的受伤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故承运人应对乘客的摔伤负全部责任;公交车在正常行驶中突然遇到违章行驶车辆或行人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乘客受到伤害的,公交车队可先行医治乘客或赔付,然后追究肇事方责任;公交车在道路上突然遇到深坑或无法预见的危险情况(如道路积水下的深坑或没有井盖的井),由于公交车发生颠簸,致使乘客受到伤害的,公交车可在对乘客进行赔付之后,依据法律追究道路管理等相关部门的责任。
    保留证据至关重要
    据李-滨介绍,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因此,乘车被摔伤要索赔的关键是,消费者要提供是承运人过失致摔伤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乘车凭证、其他乘客证言、司机出具的事情经过、医生诊断书、入院证明、病历、收费票据、药品明细以及护理费、伤者营养费等。
    针对上述纠纷中公交车队提出的路管部门没有尽到保证路面安全行驶责任的问题,李-滨认为,路管部门对城市道路具有养护义务,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公交车在正常行驶中因路遇大坑将张女士摔伤,路管部门应承担相应责任,司机因发现不及时或采取措施不当使乘客受到伤害也应承担责任,双方责任孰重孰轻都不影响乘客向公交车队正常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