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未予分割的房产,复婚后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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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该女士的问题,曹律师认为,在双方复婚后,该房产既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属于其丈夫的个人财产,而是属于双方婚前所有的按份共有财产。因为按照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作出处理,未处理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分割的要求。也就是说,本案中虽然双方未对共同财产(房产)作出分割的处理,但基于双方离婚的法律状态,此财产已由夫妻共同共有,变成按份共有,并处于待确定财产份额及待分割的状况。在双方复婚前,该房产已属于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其状态为按份共有,并不会因为复婚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其丈夫一人所有更是无稽之谈!
    此外,如果该女士在双方复婚后再离婚的过程中提出分割房产的要求,因房产属于婚前财产,故该女士是不能以丈夫存在过错为由要求对房产予以多分(只有夫妻共同财产才存在多分的情况。若过错方自愿给与对方多分,则法律不会干预),但可以要求对其他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多分,及提出过错损害赔偿。
    至于如何维权的问题,该女士目前就可以向房产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无需以与男方离婚为前提),要求法院分割该房产。当然了,因为房产办理了银行按揭手续,所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通知银行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询问身为抵押权人的银行之意见。在分割房产前,须还清银行的贷款本息。
    有关法律依据为:《婚姻法》第31条、第39条、第46条,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第28条、第29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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