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如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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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刑事赔偿怎样受理
    被害人受国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不法的侵害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被害人可以向负人赔偿义务的机关申请国家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赔偿请求人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而申请国家赔偿,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属于本解释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
    第二条?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
    (二)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四)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五)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第三条?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侵犯财产权:
    (一)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财产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经审查属实的;
    (二)终止侦查、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四)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五)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七)对生效裁决没有处理的财产或者对该财产违法进行其他处理的。
    有前款第三项至六项规定情形之一,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二、刑事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
    1、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的;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2、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
    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证供、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这主要包括:
    不满14岁的人;已满14岁不满16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等罪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犯罪的。这些人之所以被无罪释放,并非缺少犯罪事实,而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豁免了其刑事责任,因此,国家当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42条第2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这主要包括:
    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4)刑事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刑事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国家赔偿的标准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如下: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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