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探视权起诉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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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止探视权起诉状的内容
    诉状一般分为五大基本部分:
    1、文头。一般写“民事起诉书”或“民事起诉状”.
    2、列明诉讼主体。原告和被告是基本的诉讼主体。有第三人的,还要列明第三人。
    自然人诉讼主体的,要按照“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的顺序写明。其中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确实不清楚的可以写个大概年龄)、住址、联系方式5项是必须有的。
    单位诉讼主体的,要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址(住所地)、联系方式,最好能附有其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诉讼请求。诉讼请求要用序号分开,每条按照“请求依法判令XXXXX;”的格式来写。另外,现在有的法院要求诉状还要列明案由。但案由不是必须有的部分。
    4、事实与理由。即先说明事实(比如受到侵害),再说明要求赔偿的理由(实体法的规定)和提起诉讼(程序法的规定)的理由。实践中为了简便,有些简单的案件也可以不详细列明理由,只写“依法应承担责任”、“依法起诉至贵院”即可。
    5、文尾。文尾要写清递交诉状的法院、具状人(原告)、起诉时间。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诉状中,必须有至少一份是由具状人亲笔签字(盖章、按手印)的原件。
    探望权中止事由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时,就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一般而言结合司法实践,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患有严重精神病或尚未治愈的烈性传染性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2)、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
    (4)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5)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6)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权的惟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间相互关系恶化,或探望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
    以上内容就是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了。关于中止探视权起诉状的内容,其实和一般的民事起诉状是没有什么大致的区别的。主要还是包括文头、诉讼主体、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文尾五个部分。还有探望权中止的事由只有一个就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具体事由相关法规是没有的。如有疑问,欢迎上法律咨询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