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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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法律规定
    孩子是爱情和婚姻的结果。爱情如以成为过去,婚姻可以解除。但孩子与父母亲的血缘关系却是无法用法律来断绝的。虽然离婚了,孩子要归一方直接抚养。但实际上,另一方与孩子的关系仍然是存在的。他们父子(父女、母子、母女)间的权利义务仍然是存在的。所以,法律规定,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支付相应的抚养费。这就是父母义务的体现。
    当然,父母也是有权利的。在一方直接抚养孩子的情况下,另一方有偶尔直接抚养的权利——探望权。
    典型案例:
    (1)王子贡与杨花感情不和,于2012年被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并判决他们的儿子王小贡由其母亲杨花直接抚养,王子贡每月给付抚养费30元。离婚后,王子贡一直按时支付孩子抚养费,但杨花却以种种理由阻止他见孩子。想念孩子的王子贡只得再次将杨花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杨花让他每月探望儿子一次。杨花在法庭上辩称,她并不是阻拦前夫看儿子,只是孩子太小,离开母亲容易哭闹,她不放心。后经法院调解,杨花同意王子贡到家中探望儿子。
    (2)小兰和丈夫结婚第三年就因经常吵架、性格不合离婚了。离婚后,一岁的女儿由小兰抚养,前夫每月去探望孩子一次。近来,小兰发现前夫染上了毒瘾,并且性格变得十分暴躁,有严重的暴力倾向。小兰担心孩子的安全和健康,就拒绝前夫再来探望孩子。但是丈夫拿着判决书说,判决书写得很明确,我对孩子有探望的权利。你阻止我看孩子,就是故意不履行判决。我会要求法院对你采取强制措施。小兰不懂法律,当时就楞了,心想:我为孩子的健康和安全考虑,这样有错吗?
    律师说法:
    在案例(1)中,杨花认为孩子既然跟了自己,那么自己就有权决定是否让王子贡见孩子。这种想法是错误的。王子贡见孩子,那是王子贡和孩子之间的关系,是王子贡履行其教育、抚养孩子职责和行使其间接监护权的体现。对于这种正当的行为,杨花是不能拒绝的。除非有了特殊的情况。
    什么是特殊情况呢?我们知道,“探望权”的规定是为了让孩子能更好、更健康的成长,同时兼顾探望权人对孩子的感情利益。但是,如果说一方行使“探望权”的结果导致对孩子的成长不利了。那么,法律秉着“子女利益优先保护”的原则,就有必要对这个“探望权”的行使按下“暂停”的按钮。
    在案例(2)中,由于小兰的前夫染上毒瘾且有严重的暴力倾向。此时再让他探望孩子,必将对孩子造成不良的影响。因此,小兰阻止前夫探望孩子的做法是正确的。但是,既然法院之前有了个判决,那么她也应该通过人民法院来中止前夫的探望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