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

法律援助

    土地互换后,一般情况下如果土地不升值,倒也无所谓,如果升值了,那麻烦事就来了(任何东西只要一升值,是非自然就来了。比如北京某台的法律纠纷栏目,90%都是跟房产纠纷有关,说白了都是让钱给闹的。)。下面就通过一个案例,给大家分析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办?
    (4)土地互换后,未去政府相关部门变更登记仅凭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陈某认为,根据《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据此原告之父和被告之间的互换行为应当依法到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没有合法进行登记的互换行为是无效。既然行为无效。
    再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这么一听,陈某说法在理啊,的确双方只有合同而没有去政府部门变更登记。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再仔细分析法律的细则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是啥意思?
    也就是说,登记限于互换和转让的方式,而转包、出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主体没有发生改变,故不必申请登记。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登记是一种申请行为,也不强制当事人登记,没有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啥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自己度娘去)
    土地互换不去变更登记是否合法
    这个规定就解决了陈某提出的疑问。
    事实上,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公示方法的登记制度存在许多问题,从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册上是很难反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真实状况。实际操作中,本村村民之间的土地流转是自由的,流转的主体很少会主动要求进行登记的,而作为发包人在一定期限内如果没有持合理理由站出来反对的情况下,流转主体一般就这样固定下来。因为,农村是一个大集体,一个村(大队)一般是30至50户人家,本村内的土地承包情况,几乎每户人家都知道,这几亩田地是谁家的,谁家的田地有互换情况,谁家的田地转让给哪家,他们都了如指掌。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制度对农民来说,既然大家都知道的事情,再去登记也没有什么含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