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暴力是否纳入家暴的范畴
法律援助12月21日,在北京开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在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后,草案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社会各方的意见,在家庭暴力的定义、强调反家暴的共同责任以及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等方面作出重要修改和完善。
在反家庭暴力法的初次审议稿中,家庭暴力被定义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侵害行为”。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部门提出,除身体暴力外,精神暴力等也是现实中经常出现的暴力形式,建议扩大家庭暴力的范围。对此,二次审议稿对家庭暴力的定义进行了修改:“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这一修改使得家暴的定义更加科学、准确,也使反家庭暴力法的适用范围与我国国情和实际更加贴合。
此外,有意见提出,初次审议稿将家暴主体范畴局限于家庭成员,忽视了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抚养、监护、寄养、同居等共同生活的人员。因此,二次审议稿在附则中增加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初次审议稿中明确规定,“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政府有关部门等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有意见认为,反家暴法应当进一步提倡建立和谐家庭关系,同时应当在把握好公权力介入家庭关系尺度的前提下,明确国家和政府的责任。对此,二次审议稿中不仅要求“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而且明确提出“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家庭和睦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既是国际通行做法,也是现实需要,体现了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但也有意见提出,初次审议稿对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在司法实践中,因年老而丧失部分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被忽视、遗弃的情况较多,草案应当增加规定一些特殊的保护措施。
对此,二次审议稿作出相应修改,明确规定: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同时,二次审议稿还增加了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强制报告、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等主要制度是初次审议稿的一大亮点,但规定大多比较原则,有意见提出应当增强可操作性和约束力。对此,二审审议稿对强制报告制度作出重要修改,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之外,将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也纳入到强制报告的主体之中,规定这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也得到细化和完善。二次审议稿将可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由近亲属扩大到公安机关、妇联、基层自治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明确保护令由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并规定基层法院也可以管辖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此外,保护令的时限也进一步得到明确:一般为受理申请后的72小时以内,情况紧急的为24小时以内,公安机关和基层自治组织应当协助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