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家暴认定困难,家暴维权有举措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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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遭遇家暴认定困难,家暴维权有举措有哪些
    案例1:伤情不严重家暴难认定
    阿杰和阿-娜于1999年结婚。婚后第3年,阿杰因工作调动离开厦门,夫妻俩开始异地生活。只要休息,阿杰就回厦门,但分居两地的状态还是潜移默化地影响彼此生活。隔阂产生,矛盾加深,最终感情破裂。近日,夫妻俩走进法院,打起离婚官司。
    庭上,阿-娜不仅指出阿杰出轨之事,还主张阿杰存在家庭暴力问题,自己曾被其殴打致伤。家暴发生之后,阿-娜搬离原住处。为支持自己的主张,阿-娜拿出了当时的报警记录和医疗就诊资料,并提出要阿杰赔偿医疗损失、务工损失、精神损失及外出租房产生的租金等。对于阿-娜所称的家暴,阿杰矢口否认。
    法院调查获悉,阿杰和阿-娜确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因矛盾激化发生肢体冲突,阿-娜因此出现瘀青等伤情。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据此,“家庭暴力”的构成,既要求“暴力行为”本身达到一定危险程度,也要求行为本身产生一定程度的伤害后果。本案确有肢体冲突,但纵观事件发生过程,原告的过激行为既未达到与上述司法解释列举的殴打、捆绑、残害等手段相当的危险程度与严重程度,其行为也未造成法律所规定的“一定伤害后果”,认定被告实施家庭暴力依据不足,原告的相应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2:女性打男性认定更难了
    阿-民和阿-香都是六七十岁的老人,因为生活琐事,夫妻矛盾与日俱增,除了口角之争外,有时还会演变成肢体冲突。
    近日,阿-香将阿-民告上了法庭,主张阿-民家暴、虐待等,索赔精神损害金60万元。
    面对阿-香的指责,阿-民否认了。“有一天,她把我从床上拉下来,把我的腿弄断,还去做了手术。”阿-民称阿-香曾对其实施家暴。
    法官说法:
    男方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家暴事实。女打男的情况经常会出现在庭审中,但也只是出现在双方的言语当中。家暴发生于家庭中,多是关起门来的事,没有证人在场,当事人也难以取证。家暴本来就难以认定,加之女打男一般伤害后果较小,认定更难了。
    案例3:女子被打伤苦于没证据
    2002年,阿-强和阿-虹结婚。婚后,儿子出生,阿-虹成为家庭主妇,她家形成了男主外、女主内的生活状态。因为创业,婚后十余年,阿-强经常在外应酬,久而久之,夫妻矛盾激增。
    “他不仅不关心家庭,还极易动怒,打砸家里物品,打我。”阿-虹说,2015年6月19日,两人因售房款分配问题起争执,阿-强追打她,她被迫逃出家门。当时,阿-强将她推下楼梯,致其腓骨严重骨折。事发两天后,阿-强还于凌晨拿刀对其进行恐吓、威胁,强行带走孩子,丝毫不顾她重伤在床。当天,阿-虹报警。
    阿-虹关于家暴描述得到了婚生子小宝的证实。小宝称,父母经常争吵,父亲屡次动手殴打母亲。
    不过,经审理,法院还是未将阿-虹摔下台阶认定为家暴。
    法官说法:
    根据报警回执,仅能证明原、被告存在多次冲突,尚无法证明原告受伤系因被告加害直接导致。
    《反家暴法》有何亮点
    当家暴遇上《反家暴法》,被家暴者的维权之路将发生什么改变?
    思明区人民法院鼓浪屿法庭法官旷*玉介绍,《反家暴法》的保护范围从普通民众所理解的“夫妻之间”扩大到“家庭成员之间”,尤其是第37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主体明确,同时保护到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多种人群的切身利益,拓宽了对家庭成员的定义,可以使得家暴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盲点得到剔除。
    “和过去的家暴定义相比,多了‘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行为’,范围更广。”旷*玉说。
    另外,《反家暴法》有了强制报告制度。第3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失智老人、残障人士等没有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等弱势群体。
    值得一提的是,公安的《告诫书》及法院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被侵害者,还能成为呈堂证供,家暴取证、认定比较容易了,一改往常“清官难断家务事”“法不入家门”的刻板理念。公权力的介入让家暴受害人有公开、合法的救济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