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离婚需要的证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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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近些年比较热议的话题,并不是说它之前就不存在,而是新闻传播途径的迅速化,使得大家对这个问题予以重视。所谓的家庭暴力,顾名思义就是指存在家庭里的暴力行为。主要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等方面进行伤害的行为。家庭暴力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这种行为主要存在于亲属之间,不仅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之间,也可能是收养与抚养关系、姻亲关系之间的暴力行为。这些行为都严重侵害被害者的人身和人格的健康,若不予以重视,将会危及被害者的生命安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二、怎样对家庭暴力进行取证
    (一)在对方使用暴力时,要尽量让邻居、居民委员会的人知道、或是交予妇联机构进行处理,并将相关的书面记录予以保存,可为以后作为证据使用。
    (二)向法院提交公安部门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出警记录能够证明该案案由、处理结果等内容。询问笔录记录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暴力行为的程度以及处理结果等。当事人对于这种证据一般是无法得到的,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调去、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法院进行调取、收集、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律师到法院的申请调查令进行调查。
    (三)当事人可以对自己所经历的家庭暴力,进行录音或是录像,这种视听资料属于间接证据的一种,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存在,还需要同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该部分证据主要指双方的聊天记录、对方承认家庭暴力的录音、伤害情况的录像等等。
    (四)医院的一些诊断书或是实施暴力的一方所做出的《保证书》,医院所出具的主要包括x光片或是轻重伤的诊断证明,还包括诊断机构所作出的诊断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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