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对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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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总则对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本质上说,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民法总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属性,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此外,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物权法第3条第3款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平等是交换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交换得以正常实现的保障。公平竞争、平等保护、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权利,遵守相同规则,承担相同责任。如果不对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平等保护,解决纠纷的办法、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一样,就不可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可能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如对不同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不平等保护,势必损害民事主体依法创造、积累财产的积极性,不利于民富国强、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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