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法律援助

    一、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独立原则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具体表现在:
    ①仲裁机构不属于行政机关;
    ②仲裁机构的设置以按地域设置为原则,相互独立,没有上下级之分,没有隶属关系。
    ③仲裁委员会、仲裁协会与仲裁庭三者之间相互独立,仲裁庭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不受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的干预;
    ④法院必须依法对仲裁活动行使监督权,仲裁并不附属于审判,仲裁机构也不附属于法院。
    3、合法、公平原则
    仲裁法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二、仲裁机构
    1、仲裁协会
    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人员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中国仲裁协会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2、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一般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1/3.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②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③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④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⑤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根据不同专业设置仲裁员名册,便于当事人挑选仲裁员。
    2、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后,并不直接仲裁案件,而是组成仲裁庭行使仲裁权。
    仲裁庭的组织形式分为合议制和独任制两种。合议制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其中1名为首席仲裁员,负责主持案件的仲裁,独任制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三、仲裁的基本制度
    1、或裁或审制度
    该制度体现了对当事人选择争议解决途径的权利的尊重,其含义是: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排除了法院对争议的管辖权,只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
    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虽然排除了法院对争议的管辖权,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院对受理的已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拥有管辖权,这些情况是:
    A、仲裁协议无效或失效的;
    B、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诉,进行了实质性答辩,并未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的,可视为放弃了原有的仲裁协议,法院可对案件继续审理。
    2、一裁终局制度
    其基本含义是,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也不能再就同一争议向法院起诉,同时也不能再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复议。当事人对裁决应当自动履行,否则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当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确有错误,即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情形时,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审查核实,予以裁定撤销。这是对一裁终局制度的一项补救措施。
    四、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我国的涉外经济贸易仲裁机构,它是中国唯一受理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仲裁机构,该机构设在北京,并在深圳经济特区设有深圳分会,在上海设有上海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