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争议法院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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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争议法院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对于企业改制引发的相关纠纷,在案件受理审查上较为慎重,一般因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予以受理;而对于政府主导的“非自主”改制,相关纠纷并非劳动合同履行中产生的问题,不属于劳动争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弱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该条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含义:其一,企业自主改制引发平等主体之间关于民事权益纷争的劳动争议案件,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案件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其二,改制并非企业自主进行而是由政府主导、指令下进行的,因改制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受理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民事权益发生纷争的劳动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其三,确定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范围时,不因企业性质不同而区别对待。
    企业自主性改制和“非自主”改制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两者之间的区别有以下三点:
    (1)在能否体现企业自由意志方面存在区别。在政府主导性质的企业改制中,企业权利的转移等事项并非企业自主的决定。而企业自主改制则是基于企业自身经济效益等因素决定,体现了企业的自由意志。
    (2)在部分情形下,政府主导的企业“非自主”改制中的资产调整、划拨是无偿的,而企业自主改制则是基本遵循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
    (3)当事人的地位不同。在政府主导的企业“非自主”改制中,各方当事人之间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改制职工与企业之间具有行政性、服从性关系,而企业自主改制中的各方当事人,原则上应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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