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法律援助谁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政府投资条例》
第二十七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二十八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
(1)管理人员不专业。每一个建设项目的使用单位都成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单位,很多非专业人员从事专业性建设项目管理工作,难以保证政府投资项目的质量、工期和投资效益。
(2)管理经验不积累。每上一个项目,就临时组建一个基建管理班子,管理成员磨合期长,且项目建成后,除部分人员转为工程管理或经营外,大部分人员解散,等待下一个项目再组班子。这种只有“一种经验”,没有“二次教训”的方式,容易造成建设管理水平相对低下。
(3)管理成本相对较大。政府投资项目有党政群机关、社会团体、教育、卫生、文化等各方面的人员参加,每个项目都组建管理班子,容易造成机构“小而全”,人数多,管理费名目多,实际开支成本大的现状。
(4)建设规模难以控制。在多数情况下,项目的建设单位就是项目完工后的使用单位。因此,建设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有导致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突破批准概算等问题的源动力,“投资饥渴症”现象难以遏制。
(5)项目管理长期低水平循环。由于没有专业化管理队伍进行全过程项目管理,也没有具有一定水平的项目管理程序文件和软件支持,各单位项目管理基本凭个人水平和经验进行,粗放型的管理方式,没有统一的全过程项目管理的方法、规定和标准。
(6)项目前期规划和实际实施脱节。由于传统的项目管理队伍不专业,缺乏设计、采购、施工等全方位的管理和协调经验,既浪费项目管理资源,也造成工程建设总体方案难以进行优化。
(7)建设单位的责任和行为约束力没有落到实处。由于传统的、只管建设中期(建造期)的建设单位(临时机构),只管建设不管筹资,只管花钱不用还钱,因此没有承担管理责任的能力。同时,建设单位往往没有独立的投资决策权,敞口花钱陋习难改,一旦政府投资决策失误,责任则成为“空中楼阁”。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