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监督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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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监督管理权限
    所谓监督管理机构的权限,是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为履行职责所享有的权力。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调查取证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2、询问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为履行自己的监督管理职责,有权询问与被监督检查的事项相关的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所调查的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3、查阅、复制和封存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为履行自己的监督管理职责,有权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也有权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封存,被封存的文件和资料,有关人员不得自由处理。
    4、查询帐户与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证券和证券帐户,对于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有权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进行审批、核准、注册,办理备案;
    (二)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证券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五)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的信息披露;
    (六)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依法监测并防范、处置证券市场风险;
    (八)依法开展投资者教育;
    (九)依法对证券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七十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证券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报送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文件和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扣押;
    (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银行账户以及其他具有支付、托管、结算等功能的账户信息,可以对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复制;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期限为六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冻结、查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的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三个月;
    (八)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涉嫌违法人员、涉嫌违法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为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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