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保全银行卡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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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保全银行卡具体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对于银行卡被法院通过财产保全冻结的最长期限一般也就是一年,而实际上,在司法实践当中,如果是第一次被保全冻结的话,那么就是六个月。当然也是可以进行相应延长的,如果情况复杂的建议咨询律师帮忙进行处理。法律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