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法律援助法律咨询网北京9月29日电(记者雷敏)
9月21日,商务部发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并将于2012年11月1日施行。商务部市场秩序司负责人29日就《管理办法》的背景、指导原则和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剑指消费卡乱象
问:《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在减少现钞使用、便利公众支付、刺激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商业企业和消费者的普遍欢迎。但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监管不严、违反财务纪律、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和公款消费、收卡受贿等问题,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助长了腐败行为。
2011年5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就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做出全面部署。文件明确要求商务部门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强化管理,抓紧制定行业标准,适时出台管理办法”。商务部于同年起草了《管理办法》,并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在商务部网站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草案,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2012年9月21日,《管理办法》以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公布。
属地管理分类监管
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管理办法》明确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定义,包括四个方面属性:一是发行主体系从事特定行业的企业,即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二是使用限于特定范围,即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三是性质上明确其为一种预付凭证;四是形式上不限载体,包括实体卡和虚拟卡。
《管理办法》将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列入调整范围,在分类表以外的行业,不适用《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分别明确了各类发卡企业的备案时限、备案机关、需提供的材料和备案变更等问题,已备案的发卡企业可在发行的单用途卡上标明备案编号。
《管理办法》对“实名购卡制”、“非现金购卡制”、“限额购卡制”等三项制度进行了细化。《管理办法》规定,个人或单位购买充值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应实名购卡。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资金存管实时监督
问:对违规行为如何加强监管?
答:为保证单用途卡预收资金安全,防范可能出现的兑付风险,《管理办法》设立了资金存管制度,规定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将部分预收资金委托商业银行进行监管。
《管理办法》着重对发卡企业进行过程监督,采用信息化手段对发卡企业进行动态监测。《管理办法》规定,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
《管理办法》还规定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的职责,明确不同违规情况下的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为了提高管理效果,《管理办法》还设立了公示企业违规信息的处罚措施。